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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 2024

安省法院裁定 聯邦政府截斷海外出生第二代加拿大人獲公民身分的規定違憲 需於6個月內修改公民法

安省高等法院去年底裁定,聯邦政府拒絕向在國外出生、並於國外長大的加拿大人第二代子女自動授予公民身份屬違憲,需在6個月內修改公民法。

安省高等法院的裁決,對截斷第二代加拿大人的做法提出挑戰,聯邦政府的規定,是阻止在國外出生的加拿大人子女,於境外擁有孩子時,令孩子獲得公民身分。

個案涉及7個多代加拿大家庭,他們認為,切斷公民身分的法例,違反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 6條及15條(1)的規定。

法院法官Akbarali在裁決書內表示,截斷第二代加拿大人身分的做法,是根據國籍來進行區分,將在本國出生而成為加拿大人的國民、與通過血統及於境外出生而獲得公民身分的加拿大人作出分別。

Akbarali指,後者擁有較低類別的公民身分,原因是他們與在加拿大出生的公民不同,他們是無法透過血統將公民身份傳予國外出生的孩子; 而出生時透過血統獲得公民身份的加拿大人亦擁有較低級別的公民身分,原因是他們沒有返回加拿大、並與在國外出生孩子一起生活的自動性權利。

Akbarali的結論是,有關規定屬家長式制度與種族主義政策,她支持原訟家庭的說法,法案不但歧視國籍,亦歧視性別,對於在國外出生的第一代女性,由於出生國與性別的問題而受到特別影響,原因是只有女性才有懷孕的能力。

她強調,截斷第二代加拿大人的政策,不利在國外出生的第一代懷孕婦女,她們在懷孕時必須在職業、財務穩定、獨立及醫療保健之間作出抉擇,並要確保其孩子獲加拿大公民身分的能力。

Akbarali指令聯邦政府在6個月內廢除這項規定,並修改公民法。

按現行規定,有人在加拿大境外出生,並且於出生時,至少其中一名親生或合法父母是加拿大公民,該人可能有資格獲加拿大公民身分,不過,加拿大一直將由血統獲公民身分限制為於境外出生、而父母屬加拿大人的第一代出生人士。

自1947年首次生效以來,加拿大公民法已進行多次修訂,在過去多年,公民法容許加籍父母一直將公民身份傳予在加拿大境外出生的孩子,只要在外國出生的人在指定年齡前向政府登記。

不過,以色列與黎巴嫩之間的長期戰爭,曾引發在黎巴嫩的加拿大人大規模撤離,截斷第二代公民的法案於2009年、保守黨執政期間生效,法案作為一項簡單方法,透過確保公民與國家有真正聯繫來保障加拿大公民的價值。

時任移民部長Diane Finley當時表示,有關改變是為阻止貪圖方便的加拿大人。

加拿大政府要求受影響的人申請加拿大公民身分證明,以確認自己的公民身分,即申請加拿大公民證書,該證書由聯邦移民部簽發,與加拿大出生證明一起,是加拿大護照部只接受的兩份公民身分證明文件。

任何人可於任何時刻申請加拿大公民證書,無論其加籍父母是否在世或已去世,透過移民部網站下載文件,便可啟動申請程序,但申請需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出生時的合法父母、或親生父母中至少有一名是加拿大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