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該宗案件的判決,持牌地產經理趙聖禹表示,根據案情,被控告的地產經紀已經有好多可疑的地方,包括在一個只是200萬的物業交易中,由朋友的另一名地產經紀中,獲得不合理地的高的轉介費,及在購買合約中,要特別加入批准轉讓購買合約給他人的條文,應該己亮起紅燈。
另外案中被告亦是應該有違反地產行業一些操守,違反利益衝突。
除此之外,一般經紀就算終止與客戶的合作關系,亦應有一定的道德標準,不會背叛原買家,向另外第二名買家洩露交易價格,今次案中被告,找朋友購買同一間物業,開出的價錢與第一名買家原本開出的交易價一模一樣,可能會令法官難以相信被告是沒有佈局預諜。
趙聖禹表示,最大問題是被告的朋友在開出購買合約時,特別地指定要批准轉讓,而簽訂合約後兩個星期就真真正正被朋友轉讓到自已名下,可能令法庭相信被告是有預謀剝削自已代表的客戶,所以才作出有關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