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警務投訴專員辦公室表示,去年 12 月,一名溫市警員在溫哥華市中心內一條街道上,在未有亮起警號燈的情況下逆線駕駛,不會採取處罰行動。
一名申訴人表示,他的妻子在市中心Dunsmuir街向西行駛,穿過BURRARD街,起初他們沒有註意到有一輛汽車逆線行駛,直到對方離自已十分接近,事件被這對夫婦的汽車內的行車記錄儀拍攝下來,畫面顯示當時警車正迎面向他們駛來,但沒有亮起警號。
兩輛汽車都要互相轉向閃避,申訴人的汽車幾乎撞到右邊的另一輛車。投訴人最初以為對方是醉酒司機或不熟悉溫市道路的人。不過當差點發生相撞時,他們才意識到是一輛警車,直到兩輛汽車突然轉向時,警車才亮起警號。
溫市警方當時表示,該個部門當時正在調查事件,根據本省的汽車法第 122 條第一節,列明警車及緊急車輛,不論是否有啟動緊急警號,在操作時仍可以無視馬路行駛方向或轉向的規則及交通燈號的情況。
經調查後,警務投訴專員辦公室決定不會向有關警員提出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