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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 2024

卑詩證監會對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決 要求聯邦政府修改破產及無力償債法

加拿大最高法院日前以5對2票數裁定,卑詩證監會及其他加拿大證券監管機構,為阻止日後有不當行為而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在破產令解除後,從個人的債務中剔除。

證監會主席兼行政總裁Brenda Leong表示,該個案反映證券監管機構在向違法者收取經濟處罰方面所面對的眾多挑戰之一,由於行政處罰可以透過破產來消除,有關情況嚴重損害證券監管機構保障投資者的職責,並凸顯聯邦破產法中需修復的重大缺陷。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決,是在BC證監會與本省一間公司之間的訴訟而作出,涉案的是Thalbinder Singh Poonian與Shailu Poonian夫婦,證監會的一個小組發現,他們透過一項拉高拋售計劃而獲益,並涉及一間安省公司,該公司的股票在多倫多證券交易所的創業板進行交易。

證監會小組的調查結論是Poonian透過自己、親屬、朋友與相熟人士之間的交易,抬高該公司的股價,然後透過向毫無戒心的買家出售股票而非法獲利約700萬元,其中很多受害者是靠工資為生,大部分人甚至在證監會聯繫他們之前,並不知道自己已成為不當行為的受害者。

小組對Poonian夫婦實施兩項經濟制裁,包括1,350萬的行政處罰,以阻止兩人與其他可能有類似行為的人日後再有不當行為; 沒收560萬元,該金額為夫婦兩人從非法活動中所獲的款項,在沒收令下收到的任何資金,均可退還予受害者。

不過,Poonian夫婦沒有還款,並於證監會實施制裁後便申請破產,兩人更要求BC最高法院解除他們的債務,包括對證監會的欠債,有關要求遭證監會反對,最高法院在2020年駁回兩人的申請。

此外,證監會亦向法院申請指令,即使該對夫婦的其他所有債務均透過破產而解除,證監會對夫婦兩人的財務制裁仍持續,原因是聯邦破產及無力償債法容許某些類型的債務,在破產後繼續存在,包括由法院判處的罰款、處罰或賠償令而產生的債務;以及透過虛假藉口或欺詐性不實陳述來獲取財產或服務而產生的債務,證監會認為,其制裁符合各項標準。

加拿大最高法院一致同意證監會的觀點,認為Poonian夫婦誤導與剝削投資者的計劃,構成欺詐性不實陳述,但不同意制裁屬法院下達的指令,縱使制裁內容已於法院登記。

另一方面,最高法院的5名多數成員稱,歸還令的金額與兩人的詐欺行為之間存在直接聯繫,因此,欠證監會的債務在破產後仍然有效,但行政處罰是直接源於證監會制裁該對夫婦的決定,只間接基於兩人的非法行為。因此,法院的大部分成員表示,若Poonian夫婦破產後,處罰便會消失。

不過,法院內的兩名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行政處罰與歸還令應繼續,以確保不誠實的債務人不會從不誠實的行為中獲益。

Leong 對Poonian夫婦將永遠欠下560萬元感到高興,這項是他們從拉高拋售計劃中獲得的金錢,但感到失望的是欺騙投資者的人,可透過破產來避免支付行政處罰。

自 2001年以來,已有40多名個人與公司欠證監會約8,000萬元,但因已破產,債務亦因此而解除。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書面裁決中表示,國會本可在草擬破產與無力償債法時,明確規定監管機構或行政仲裁署的財務制裁可免被破產解除,但法案並無有關條款。

Leong強調,明顯的解決方案是修改法律,來處理有關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