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一名業主,因沒有正確地清除人行道上的積雪被罰,事件最終告法庭,最後並獲判勝訴。
事件中溫哥華省級法院及省最高法院,都因為市府附例的措辭問題,分別都判屋主無罪。
事發在上年1月,當局收到311熱線投訴,指溫市西16街一間房屋前沒有清除好積雪,派人到場檢查,並向業主發出告票,指控業主違反市府,規定屋主應在不遲於每日上午10點前清除任何人行道上的積雪的附例。
該業主在今年5月1日在溫哥華省法院就有關告票出庭,控方在庭上展示市府員工在當日上午10點11分拍攝倒的人行道照片。
不過法官在注意到溫市的附例第76條中的字眼,是規定屋主必須「清除」積雪,而不是一定要「完全清除」,於是駁回控罪。法官指有關照片顯示人行道上雖沒有被完全清理乾淨,但顯示有一些雪已經被清除過,並不是未有清理過的雪,也不是被人踩平的雪地。很明顯,屋主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進行過除雪,判屋主無罪。
控方不服判決,向省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認為下級法院的判決,錯誤地解釋市府附例內容,不過法官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詞指,雖然法官接受市府附例的目的是為了公眾安全,但不能接受附例要將市內行人道上任何數量的雪或冰都會構成公共危險的解釋。控方亦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行人道並不安全。
溫市政府暫時未就判決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