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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3, 2023

多疑丈夫偷錄妻子 被控窺淫罪成立

本省一名多疑的丈夫在睡房安裝隱蔽攝錄機,企圖查出妻子的不忠行為,法院裁定他窺淫罪名成立,判處有條件釋放。

案發地點位於溫哥華島Courtenay,法院已頒下傳媒禁令,不能公開涉案人士身分,審訊是在該對夫婦離婚後進行,本案例更顯示,即使受害者並非出於性目的而受到監視或錄影,本國的窺淫法亦適用。

法官在上月17日作出的裁決指,案中的丈夫秘密攝錄妻子的動機並非出於性目的,亦無證據顯示藏於一部時鐘收音機內的攝錄機曾拍到不忠行為。

此外,法院只有一段於2020年7月拍攝的視頻為證據,雖然法官認為視頻內只有被告的妻子,但具體內容已無關重要,包括她是否正穿著衣服、睡覺或看電視。

法官表示,根據刑事法,只要在有合理預期受害人會裸露身體、或進行露骨性行為的地方看到受害人,便已觸犯罪行,而攝錄設備放在睡房內,亦已滿足起訴的法律標準,原因是睡房是住宅中最私隱的地方之一; 攝錄機更放在床邊,目的是要拍攝床上的影像。

案情指,該名丈夫被捕後與警方非常合作,承認在睡房安裝攝錄機,甚至進行編程,以便在檢測到有人移動時就開始錄影; 他更承認是在妻子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

被告稱,除想查出與妻子一起的另一人身分外,亦希望能保護自己,免受對方於分居期間向他提出虐待行為的指控。

不過,法官不接受他的解釋,並認定他有侵犯妻子私隱的罪行,在控方證明被告犯下刑事罪行時,他很容易便得出結論。

另一方面,該名丈夫亦被控刑事騷擾,包括跟蹤妻子、在報紙上刊登侮辱性廣告,暗示妻子可能計劃在未經他許可的情況下,將子女送出國外。

雖然法官認為有證據顯示被告在離婚前對妻子有控制與粗魯行為,但他裁定第二項指控不成立。

對於窺淫罪,控方曾建議判處被告短期監禁,緩刑3年。

法官判處被告有條件釋放,若他遵守12個月的緩刑條款,將不會有犯罪紀錄,包括保持良好行為、除透過書面、電郵或短訊外,不得與前妻聯繫,並且只能討論子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