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一對租住在一間柏文的夫婦,爭取在家中及露臺吸煙,向省民事訟裁處申請他們可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章程豁免權,不過最終敗訴。
該個柏文的業主立案法團,向省民事訟裁處申請禁令,聲稱兩人必須立即在物業禁止吸煙區域內不准吸煙。另外亦要求頒令,指兩人因違反章程而要支付400元罰款。
兩人在庭上承認在單位及露台上吸煙,但就提出他們應該獲豁免的3個原因,身一是他們在2008年已經搬進來,當時並沒有該個禁煙附例,只是在他們搬入後10年才推出。
第2個理據是他們與業主的租賃協議中,是允許他們在單位內吸煙。
第三個原因是其中一名租客行動不便,不能輕易或獨立地進出該個二樓單位。
不過省民事訟裁處指,雖然《省分契物業法》可允許某些章程可能豁免追溯權,但不包括與吸煙相關的條例。此外,該章程本身亦列明是適用於所有居民,無論住在當地有多長時間,亦沒有任何對現有吸煙者的豁免。駁回第一個原因。
至於租賃協議方面,仲裁庭表示,房東是否授予許可,在今次事件中是無關緊要,因為該協定與分契物業附例之間沒有關係。
第3個論點中,省民事訟裁處指,根據本省的《人權法》,分契物業雖是有義務適應殘疾人士,但沒有義務允許她在單元或露台上吸煙提供協助。
判詞又指,雖然有先例可將尼古丁成癮被視為殘疾,但沒有醫學證據表明本案的兩人是這種情況。即使有,也不會判業主立案法團有需要允許他們吸煙。根據人權法,大廈並不需要向殘疾人士提供完美的住宿環境,是要提供合理的住宿環境。
另外有明確證據表明,他們的二手煙對其他居民產生了不利影響,其中包括大廈內殘疾的另一名居民,對二手煙特別敏感。兩名吸煙租客亦沒有證明他們不能用代替方式控制尼古丁癖癮,例如使用尼古丁貼片或口香糖替代品等。在平衡兩名吸煙租客的利益,與其他所有居民的利益下,決定判兩名租客敗訴。
另外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兩名租客培償6000元解金,以支付他們早前省級法院案件中另一宗關於兩人二手煙的訴訟。不過省民事仲裁處表示,他們沒有權力去審議有關請求。
至於兩名租客面對400元的罰款方面,民事仲裁處就指,因為業主立案法團沒有遵循正確的程序通知他們要徵收罰款,判他們不需要支付該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