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加航的乘客投訴該航空公司的客戶服務惡劣,並在突然取消航班後,利用法例漏洞而不作出合乎法規的賠償。
事主Steven Carkner原定6月的父親節飛返渥太華探望家人,但從美國華盛頓特區起飛的航班於最後一刻取消,但加航沒有向乘客發出任何指示,只有一名航空公司職員要求他們離開安檢區,並返回機場大堂。
一小時後,Carkner收到加航發出的電郵,表示已為他重新預訂38小時後起飛的航班。他說,是加航自動重新預訂,他只可選擇接受或不接受航班、沒有其他選擇、沒有補償、亦沒有解釋乘客可留宿的地點。
Carkner稱,在約兩日後,由於該航班的情況很差,加上發現當晚與第二日仍有其他航班,因此他點擊不接受航班的選項,加航其後自動取消所有航班,並將退款400元。
由於他想盡快回家,所以在第二日自費預訂另一班加航航班,但令Carkner震驚是根據新的航空乘客權利法要求,航班延誤9小時後,乘客可獲2,400元賠償,但加航向他提供其拒絕的航班就只需支付400元賠償。
Carkner強調,並不太關心賠償金額,而加航似乎發現法例的漏洞,向乘客提供一個航空公司均知道不會接受的差劣航班,便可節省2,000元。
Carkner向媒體表示,加航似乎利用法例的漏洞,企圖迴避按加拿大航空乘客權利法來向他支付全額賠償。
據航空乘客權利法規定,若乘客因航空公司的過錯而無法登機,他們有權獲得賠償,延誤6小時以內為900元、延誤6至9小時是1,800 元、延誤超過9小時需賠償2,400 元。
不過,航空公司控制範圍內所做成的航班中斷,以及乘客選擇不繼續原定行程時,強制執行的賠償金額將為400元,原因是前往目的地的替代交通,不符合法例規定的賠償評估金額。
Carkner拒絕加航的提議,但對方仍堅持退款,並發出一筆自動存入其銀行賬戶的電子轉賬,並表示,Carkner可發出所產生費用的副本,航空公司會考慮支付。
他稱,正考慮將個案提交加拿大運輸部門的申訴專員辦公室,但對方表示,目前預計需等待一年半時間才能審理個案。
Carkner重申,他的個案不涉及金錢補償的問題,他關注的是在一年半後發現法例的漏洞,但乘客於未來18個月內仍面對同樣問題。
他強調,寧願加航誠實地嘗試為他預訂另一航班,而他亦可透過手機上網,於15分鐘內預訂第二日的航班,而不是38小時後。
加航未對媒體的查詢作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