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一名柏文住戶,因鄰居在物業內吸食大麻,向業主立案法團索償4000元。不過申請被省民事訟裁處駁回。
案發物業在蘭利市,一名物業擁有人,因有鄰居吸食大麻,而提出尊嚴受損索償。原訴人指他的隔壁鄰居吸食大麻是違反物業管理章程,他及同一單位的另一名業主,都對吸煙有過敏,並指聲業主立案法團未能解決他的投訴,是問題根本原因。
他又指控同一名鄰居造成不合理的噪音。不過申請中沒有提及噪音問題,未獲處理。
原訴人在上年 7 月 9 日, 向物業管理公司發送電郵,聲稱他的鄰居在露臺上吸食大麻,並附上拍攝到的視頻,一星期後,他再通過電子郵件發送了第二份投訴及另一個視頻。
原訴人訴訟尋求禁令,要求該物業要獲得有關空氣質素專家意見及要加裝檢測煙霧的感測器。估價有關要求為3850元。
管理處之後在同月18日去信鄰居,告知他們吸煙引起他人投訴,及違反物業章程,給他們兩星期時間回應,並於 8 月 2 日發送了第二封違反吸煙章程的信件,該名鄰居回應並被邀請參加業主委員會的會議。
該名鄰居在會議上聲稱他們並沒有吸煙,所以投訴被駁回。物業經理給原訴人發信,指被投訴人的另一邊鄰居,話從來未聞到大麻味或看到鄰居吸煙或大麻。估計是柏文地下的商業鋪位有人吸食大麻。
之後原訴人再次投訴走廊有煙味,業委會其中一人去現場查香但沒有發現。
原訴人之後向訟裁處提出申訴。
不過業主立案法團表示,他們已經有履行《省物業財產法》規定的執法職責,並採取合理的行動。他們否認被指控者有吸煙的違規行為,並要求駁回原訴人的訴訟。 省民事訟裁處裁判官在6月1日判決,判原告敗訴。裁判官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訴人的理論,而業主立案法團在回應有關投訴時已採取合理的行動處理,並認為他的鄰居沒有違反物業禁煙條例,駁回索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