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聯邦法院就加拿大與美國之間一項難民關鍵協定作出裁決,指現時兩國的「第三安全國協定」違反本國憲法中,對生命,自由及安全保障有關條文。
聯邦法院法官Ann Marie McDonald 在判決中表示,《第三安全國協定》的法律內容違憲。
該協議中,加拿大與美國互相承認對方,可以為尋求庇護人士的安全場所,代表加國可以拒絕由加美邊境關卡進入國境的難民申請人,令他們必須在美國提出難民申請。
不過加拿大難民權益團體就強烈反對有關協議,認為美國對難民來講已經並不是一個安全的國家,難民有需要逃離迫害。
加拿大難民理事會,加拿大教會理事會及國際特赦協會在法庭上表示,加拿大因為有關條例,將不合格的難民申請人遣返美國,令他們面臨被拘留及面對侵犯人權行為。
「第三安全國協定」只識用於邊境口岸,由非邊境口岸進入加拿大的難民不受有關條例限制,所以不能遣返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