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溫哥華警員因向一名亂過馬路的行人使用電擊槍,本年早前被指濫用武力,被省級法院判持械傷人罪名成立,原定星期三今日判刑,但法官未有決定。
被告警員Jarrod Sidhu 2018年2月於溫市中心GRANVILLE 街娛樂區,攔截一名亂過馬路的青年黑人男子時使用電擊槍。
警方表示這名22歲黑人男子在被捕時未能出示身份證,而且具有攻擊性。
法官表示,根據現場逮捕事件的視頻顯示,證明被捕者當時已經被其他警員包圍制伏,而且沒有對任何人購成威脅,但就被該名警員多次電擊,情況並不是Sidhu所講的情況。
法官不接受警方指在該個時候使用電擊機是合規格,相稱,必要或合理的方法。Sidhu在二月於省級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不過受害人指,法官在判決中沒有提出他當晚被逮捕及警員對他過度使用武力,是出於針對黑人的種族動機。並已向溫市警方提出民事訴訟及人權申訴。
Sidhu星期三在庭上向傷者道歉。
控方建議法院判他60日家居軟禁及監守行為12個月,辯方要求有條件釋放,令被告沒有刑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