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在 本省收到交通罰單的人,都有權在法庭上提出上訴,但如果省府在上月底靜悄悄地提出的一項新法案獲通過,提出上訴的方式可能會大不相同。
有刑事法律師表示,認為最重要的是,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並對正在草擬的法案有重大擔憂,公眾可能被剝奪有關權益。
省府提出的第 17 號法案,其標題含糊不清地命名為”雜項修訂法案”,將令被發告票人士可以選擇在網上進行上訴,但也同時改變了是否有律師代表的部分。
目前要上訴交通罰單的人,會在省級法院法官面前進行上訴,但如果第 17 號法案獲得通過,省府可以決定那些程序是否由法官監管下進行,以及那些人可以參與上訴程序。
法律界擔心,法案中模糊的條例,意味著律師可能會被排除在上訴程序之外,指被告聘請律師的權利,是本國司法系統的一個基本權益。
不過省律政廳長尹大偉 David Eby表示,相當多的省民,當他們拿到罰單時,他們都會提出上訴,大約 8成的告票都有爭議,省府試圖在法律系統中節省時間 ,金錢及資源,同時讓上的人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