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事審裁處裁定,溫市一間柏文的業主因污水喉倒灌,業主立案法團不需要負責他單位的維修地板或其他維修費用。
原訴人是一間41層高的柏文的其中一名業主,他聲稱,在2019 年 8 月,屬於大廈公管物業地區的排水管出現堵塞,導致他的廚房污水倒流,並損壞了他的住宅單位。指業主立案法團未能妥善維修及保養排水管,並沒有提供一些報告。要求業主立案法團向他支付1萬元的賠償。
不過業主立案法團就否認有任何責任,指堵塞不是發生在公共地區的排水管中,而是發生在原訴人自已單位內的污水管中。
該名業主曾使用化學品來清除堵塞物,但沒有成功,再聘請一名專業人員來疏通管道,差不多完全清理管道,並自己支付了 500元的費用。
對主立案法團再派出水管工人 ,他成功地清除下的堵塞物,共管物業試圖要該名業主支付他們聘請水管工人的費用,不過審裁處就判立案法團要根據物業法,必須證明業主有違反章程才可以收取費用。但業主沒有犯下並管物業的章程。
之後業主就他的損失,向分契物業的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索償,包括 500元聘用水喉工人開支以及地板維修費用,總計 8600多元。
不過由於大廈的保險墊低費高於維修費用,因此保險公司不提供索賠。之後業主與立案法團互相指責是對方責任,業主訴是告上審裁處。
審裁官指,沒有證據表明污水喉堵塞的位置,不能確定何人應對要負責,亦沒有證據表明木業主立案法團在這種情況下,違反他們的義務。
判決指立案法團無法提供業主要求的所有清理排污渠記錄,或沒有清潔公管財產排水管的維護計劃,並不代表是疏忽大意,判業主自已或他的保險負責維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