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市一名租客,被業主迫遷,事件中業主只給租客4小時通知,被BC民事審裁處判罰款2200元。
事發在本年2月22日,租客在上班時收到業主一條短信,房東告訴他他會被迫遷,需要在同一日下午5點前離開房間,租客只有四個小時來清理房屋,所以他需要請3個小時無薪假回家收拾。
租客在同一個月的15日開始租用有一間房間,租金是每月800元,當租客搬進房屋時,向房東支付了2400元,包括400元的按金, 2月的半個月的租金400元, 3月的租金800元,及支付多一個月預付租金800元,以代替30日通知,不過房東於7日後驅逐租客,代表2月支付半個月租金的14日內,租客只住了8日。因為無家可歸,租客要在一家汽車旅館住了兩晚。
之後房東亦拒絕退還租客其他預繳租金,聲稱因為租客違反房屋的規則,業主有權驅逐租客,堅持已支租金不可退還。
租客被指規則的部分是有關在家中飲酒及在家辦工的問題。不過租客就指,當他同意租房時候,並未提及有關的限制。
租客於是向B.C民事審裁處提出索償申請,審裁處判租客勝訴,在判決書中,審裁官指,租客並沒有違反任何租約協定中的規則,即使租客有違規, 房東亦無權因為違反規則而將租客驅逐 。
又指房東在已簽定租約後,未經租客同意單方面增加租屋的規則,對租客是沒有約束力。
裁判官判房東違反了租屋協議,命令業主向租客支付2148元。包括賠償兩個月租金, 被迫遷首半個月未使用的租金,部分押金,租客租用汽車旅館住宿費用,3小時工資損失。另外房東亦要向租客支付利息及125元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