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市一名華裔咖啡店東主拒絕一名法定失明的女子帶同導盲犬入內及提供服務,涉及歧視,BC人權審裁處裁定他要向對方賠償1萬2,000元。
BC人權審裁處在上星期就投訴作出裁決,並於日前透過網上發布決定。
事發於2019年9月,失明女子Georgia Pike在導盲犬陪同下試圖到溫市西區的 Ooh La La咖啡店用膳。
她表示,店主Lu James Li以殘疾為由歧視她,原因是她將導盲犬帶入咖啡店,不向她提供服務。
Pike的證詞指,Li聲稱不准帶狗入內,要將牠帶到外面,她與其父親當時曾向對方表示,該隻狗是導盲犬,法律容許牠進入餐館。
人權審裁處總結證據時稱,在整個互動過程中,Li沒有要求提供狗隻屬導盲犬的證據,也似乎沒有考慮Pike是盲人。
Li辯稱他沒有歧視,他已遵守餐館禁止攜帶寵物入內的規定,拒絕提供服務的部分原因是狗隻的行為,包括嗅與舔食物。
不過,審裁處認為Pike對事件的描述較Li更可信,部分原因是Pike當時有拍攝互動期間的部分視頻,證實其論點。
視頻顯示,Li曾說不容許狗隻入內,Pike有向他透露自己是盲人,看不見東西,沒有導盲犬便無法活動。
雖然視頻中沒發現該隻導盲犬,但審裁處認為,其他所有提交的證據均支持Pike的說法,即她的導盲犬與她一起,李則試圖辯稱是完全不同的狗。
審裁處表示,法律規定,若涉及歧視,申訴人要提供服務被拒的證據、包括受人權法保護的特點、及拒絕提供服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由於Pike在法律上是盲人,所以要帶導盲犬入咖啡店。
裁決指,Li拒絕提供服務,原因是她帶著導盲犬進入咖啡店,由於他拒絕提供服務,令Pike受到直接的不利影響。
Pike要求Li支付1萬2,000 元,作為對她的尊嚴、情感及自尊受到傷害的賠償,Li沒就賠償金額是否適當或充分提出任何意見。
裁決稱,Pike在2015年中風後在法律上失明,她需要重新學習如何在失明的情況下獨立生活,Li拒絕為她提供服務,令她失去安全感,以及使用導盲犬作為導航工具的舒適感。
Pike向審裁處透露,自事件發生後,她不太可能與該隻導盲犬一起外出,她會留在車裡,避免進入可能會面對進一步歧視的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