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最高法院就2019年一宗加密貨幣交易所倒閉事件,判交易所一方需要向其中一名比特幣交易受害人賠償。不過賠償金額就是該批50個比特幣在2019年的面值,約53萬元。並不是賠償今日的面值,約300萬元。
不過交易所負責人就指,他本人不應就交易所關閉及對客戶損失負個人責任,拒絕賠償。
省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指,受害人在2019年向一間交易所出售50枚比特幣,成交價是53萬5000元,當時隻方同意,每個比特幣以1萬0700元交易,並已轉移到交易所的數字碼錢包中。 但交易所在幾個月內關門,該些比特幣不知所終,沒有向受害人支付金錢。交易所被指行騙及被BC證監會調查,涉及款項達1600萬元。
法官現時判,賠償以當日的交易額作準,只需賠50多萬。
判詞指,根據法例,只可以要求欠款人向受害人賠償違約時損失的金額,而不是他的比特幣在現時2021年的價值。 現在比特幣的價值比當日簽訂合同時的價值高與低,並不會導致交易是否公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