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險業界人士表示,在該宗案件中,根據其中一間公司本身的保險條文,已經列明吸毒死亡是不可獲得賠償。有關條例在所有人都會生效,並不是特別為本宗案件而設。
保險業界人士林語良表示,有關案件中,雖然死者已經有向保險公司提供自已是吸毒者的資料,但是保險公司亦有條文列明,因吸毒至死是不會獲賠償。
他舉例,根據其中一間涉案公司,TD群組人壽保險,包括按揭保險在內的條文中,已經列明吸毒及涉及是不會得到賠償。在保險條文的「限制及豁免條款」之下,已列明在人壽及危疾保險中,公司是不會在以下情況下作出賠償。其中一項就是死者的死亡,是直接或間接因參與,或試圖參與,或由與使用毒品,有毒物質,精神科藥物有關。只有因為獲醫生指示下可以例外。另一個條款就是死者參與或試圖參與非法活動而引致死亡,亦是不會獲得賠償。
其他條交包括死者購買保險後兩年內,死者因為自行故意引發的事件死亡,自殺及企圖自殺引起。當中包括死者是否知道有關行為會引起的後果,亦不需要考慮死者當時的精神狀態。在有關情況下,死者之前所供的保會將獲退還。
林語良表示在今宗案中,投訴人唯一可以質疑的是為何保險公司在知道死者生前是吸毒者的情況下仍然接受投保。不過死者仍可在其他因吸毒以外的死因下,仍然可以獲賠償。
他又表示,一般群組人壽或危疾保險,與個人自已購買的人壽或危疾保險不同,個人購買的保險只是在投保人兩年內自已引發死亡的情況下不會獲賠償。
他亦建議公眾,在購買任何保險時,最重是要向保險公司提供所有資料,以免後來被發現隱瞞健康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