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地產經理趙聖禹表示,就今宗個案,買家地產代理並沒有履行應有職責,最重要問題是將一個持牌地產代表專用的開門鎖系統,交給一個沒有牌照的買家。
他表示,在本省眾多個地產交易中,好難保證事件未經發生過,但是因為買家今次沒有為賣屋的業主鎖門,令事件被人更易被人發現。
他解釋,若果不涉及要用該專用的開門鎖系統,法例其實沒有指定一定要有地產代理在場,不過一旦有代理帶去睇屋,該個人一定要是持牌經紀。
另一個問題是買家需要地產經紀的原因,有時在交易中可以咨詢他對該間物業的專業意見,若果連經紀自已都不在場,如何說服審裁處他有盡經紀的責任。
至於賣家方面,並沒有任何限制,因為這是賣家自已的物業,他們可以自已或安排任何人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