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昨日就兩宗發生在安省的刑事案聽取答辯,案件判決將對未來刑事法中,自我吸食毒品引致神智不清,不能作為辯護原因是否合憲。
刑事法規定,被告不能將自我引發的毒品及酒精影響神智,用作辯護原因。
第一宗案件發生在安省,19歲被告在2015 年,服用了大量迷幻蘑菇,然後刺死了他的父親,及令父親的配偶嚴重受傷。
另一宗案發生在兩年前,一名有犯罪記錄的安省男子,服用處方藥物 Wellbutrin 企圖自殺,但最終在藥物影響下,刺傷自己母親,她受重傷。
因在加拿大刑事法第33條第一節規定,被告不能運用,因自我引發的神智不清作為辯護原因,兩人都被下級法院定罪。不過安省上訴法院推翻原判,指有關條例侵犯了兩人的人權。其中一名被告的律師表示,一名做出可怕事件的人並不一定是壞人。
安省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致加拿大最高法院 。
因為案件在全國都有法律影響力,安省以外的一些省律政廳代表都有發言,表示支持有關條款的法律精神,發有效阻止罪犯犯案。另外有婦女團體就指,法案禁止被告借神智不清侵犯婦女。
加拿大最高法院稍後會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