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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9, 2024

旅客因錯過3星期的申索期限才提出索償 西捷航空毋須因行李延誤送達而作出賠償

一名旅客指控WestJet西捷航空在從加拿大飛往英國的長途旅程中,未能按時將行李送抵目的地而提出賠償,卑詩民事審裁處裁定他敗訴,原因是原訟人錯過按滿地可公約的要求,在事發3星期內提出書面正式投訴。

滿地可公約是一項國際條約,規定航空公司對從航班延誤至死亡等各種情況的責任。

事發於2022年7月27日,原訟人乘搭西捷航空的客機,從溫哥華飛往倫敦,期間曾在Kelowna及卡加利轉機,但其托運行李從未抵達目的地,令他要購買替換衣服及其他必需品。

不過,航空公司稱,該名旅客要求賠償的時間已超出時限,並獲仲裁員Micah Carmody同意。

Carmody表示,按滿地可公約第31條規定,原訟人必須在21日內以書面形式投訴行李延誤,雖然原訟人的基本主張具其道理,但公約第31條規定的最後期限是強制性,仲裁員無權忽視或延長有關期限。

據條約規定,申索期限由行李送抵旅客時開始計算。

仲裁處稱,原訟人的行李於2022年8月10日送抵其住所,他於約兩星期後回家時取回行李。

西捷航空說,對方至10月29日才索償1,913元。

雖然原訟人於倫敦希思魯機場已報告行李遺失,但Carmody認為,有關做法不構成滿地可公約所規定的投訴形式,加上沒有其他證據顯示,原訟人在10月29日前的任何時間曾以書面形式聯繫西捷航空,由於當時已過21日的最後期限,因此駁回其索賠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