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遷入新居時,不滿業主立案法團向他徵收150元搬入費,向BC民事審裁處申訴,審裁處最終裁定他只需支付約50元。
申訴人Robert Keith Craig向BC民事審裁處建議,業主立案法團應取消他的150 元遷入費。
不過,法團稱,其附例是容許收取遷入費,並要求 審裁處下令Craig支付費用。
案情指,Craig去年2月購買物業後於 3月20日搬入居住,但業主立案法團向他收取150元遷入費,他透過電郵向法團提出異議。
Craig向審裁處表示,由於他購買的住所位於一樓,因此沒有使用電梯,管理員亦毋須任何成本或工作來暫停電梯運作或放置防護墊。
他補充,法團在他遷入時更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因此費用應無效。
業主立案法團反駁稱,有關費用是根據附例徵收,並需平等地適用於所有業主。
法團表示,部分服務由大廈管理員提供,包括更新電話系統、大門、鑰匙與業主記錄、以及搬遷後清理走廊與入口的成本。
審裁處認為,立案法團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管理員曾進行額外的清潔工作,亦無法提供管理員的時薪資料,雖然管理員曾完成部分工作,但法團無法證明150 元的遷入費是合理。
不過,審裁處指,在有關情況下,50元的遷入費較合理,因此,裁定Craig要在 30日內向法團支付$5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