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素里一名華裔業主在驅逐一名長期租客數月後,以更高租金將單位出租,卑詩最高法院裁定業主要向原租客賠償1萬6,480元。
法院於10月作出的裁決指,涉及事件的獨立屋是業主Fenglian Qi在2021年3月購入,當時租客Nicholas Hill於車房上方的一卧室套房已租住近6年,月租1,365元。
Qi期間透過地產經紀向Hill發出訊息表示,其家人將入住該套房,根據住宅租務法,她可合法將Hill驅逐。
不過,據租務法規定,在業主以家庭成員將使用房產為由而驅逐租客後,其成員必須入住單位至少6個月,在Hill於2021年6月遷出只有3個月,Qi便將單位租予新租客,月租金是1,800元。
最高法院法官Frits Verhoeven在裁決書內稱,就算業主有提供證據,但很明顯,該套房在6個月內並非由Qi的家人居住。
此外,BC住宅租務處在去年4月作出的裁決,亦要求Qi向前租客賠償1萬6,480元,即12個月租金,另加100元的爭議備案費,但Qi入稟BC最高法院,試圖推翻租務處的裁決。
Verhoeven法官說,Qi更向省級法院向Hill提出不當訴訟,以及指控他欺詐的民事訴訟,要求Hill賠償4萬8,000元損失,但訴訟其後獲終止。
Hill提交予租務處的訴狀,亦附上發布於廣告平台Craigslist的多則房屋出租廣告,顯示其前居所是在2021年6月14日放盤出租,當時Qi只擁有房屋11日,他更提交朋友回覆廣告的短訊與電郵,以查詢何時可遷入單位。
Qi表示,其目的是讓已成年的女兒搬入車房上方的套房,女兒亦曾短暫入住,直至丈夫於6月13日跌倒後,女兒搬入房屋居住,以協助照顧已無法獨立生活的父親,而丈夫的狀況已構成法律規定的情有可原情況,業主可按有關原因而行使驅逐權。
租務處的仲裁員不同意,原因是Qi的女兒仍可住在同一間房屋來照顧父親,毋須搬至屋內的其他地方、並以更高的租金將單位出租。
另一方面,Qi提供丈夫跌倒時間的唯一醫療記錄日期是7月31日,並非6月13日,令仲裁員對跌倒的時間提出質疑,而Qi其後提交的新證據被駁回
Qi同時亦提供一份在2021年7月7日簽署的住宅租賃協議,顯示新租戶於9月才入住,而仲裁員根據Craigslist帖文、短訊、電郵、及最初呈交租務處的其他文件,得出的結論是新租客很可能在6月某個時間或之後不久便遷入。
由於敗訴,Qi要求法院對租務處的裁決進行覆核,但Verhoeven法官否決及駁回其要求,並拒絕推翻仲裁員的決定與舉行新的聽證會,原因是仲裁員的推理令人信服、清晰及完全合理。
Verhoeven認為,無論新租客是在6月、7月或9月入住,都沒有分別,仲裁員的決定與明顯不合理的說法相差甚遠,因此不能受到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