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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1, 2024

卑詩置業者收回物業作個人用途 向租戶發出的通知期縮短至3個月

卑詩省府將置業者收回物業作個人用途的通知期縮短至3個月,8月21日生效,以改善首次置業者的情況,並確保租戶有超過兩個月的通知去另覓新居。

省府原實施的住宅租務規例修訂案,是要求業主及置業者因個人、或大廈管理員使用而需要收回房屋單位時,必須給予租客4個月通知,租戶對終止租約通知提出異議的時間,亦從15日增至30日。

不過,自修訂案生效後,業界持份者有不同意見,包括4個月的通知期可能會妨礙首次置業者購買已有租戶的房屋。

為回應各項意見,省府其後採取行動來修改規例,容許業主在代表買家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時,通知期改為3個月,而提出異議期則為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