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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8, 2024

卑詩省府延長業主通知租戶遷離時間至4個月的新例生效

卑詩省府7月初表示,雖然部分業主確實需收回其單位,例如首次置業者想入住他們的新居所,但無論是蓄意或無意,現時仍然有業主以不實理由要求租戶遷離,部分業主更以個人需要入住為藉口來迫使租戶遷走,但其真正目的是為透過重新放租而大幅加租。

從7月18日開始,當需收回單位作個人或管理員入住時,業主必須使用業主使用門戶網站Landlord Use Web Portal的預備終止租約通知Notices to End Tenancy; 在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時,業主亦必須提供入住者的資料,在過程中,若業主被發現涉及惡意迫遷,將面對巨額罰款; 此外,透過要求業主在通知書上附有新入住者資料,租戶可更清楚了解業主的意圖,若租戶認為業主有惡意迫遷之嫌,他們可以在糾紛聆訊會上提供相關資訊。

據住宅租務法規定,若業主自己或近親家庭成員,包括家長、配偶或小孩、物業買家或買家的近親家庭成員、或大廈管理員需要入住,業主可要求租客遷走。

另一方面,由星期四起,省府延長通知租戶遷離時間,以及租戶對遷離要求提出異議的時限; 因個人或管理員居住而要求租戶遷走時,業主必須提前4個月通知租客,而非兩個月,讓租客有更多時間尋找新居所。

此外,租戶將有30日時間對終止租約通知提出異議,而不是舊規定的15日; 新入住者必須居住至少12個月,而涉及惡意迫遷的業主則可能需向原有租戶支付12個月的租金。

省府強調,會繼續採取行動,以進一步保障租住者的權益,包括最近更新法例,禁止業主以翻新單位為理由迫使租戶遷走;加重對惡意迫遷業主的罰款;不再容許業主因租戶新增小孩而加租;以及縮短住宅租務處服務的輪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