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有兩名旅客由KELOWNA 去開羅 ,不過就出現航班延誤,令行程延誤56個小時,省民事訟裁處判加航要向旅客賠償2000元。
省民事訟裁處就一宗航班延誤事件,判加航要向一名旅客賠償2,000元。
BC省一個家庭購買了加拿大航空公司飛往埃及的機票,不過航班延誤56個小時。
原訴人兩人一同在從Kelowna出發,目的地是埃及開羅,期間行程出現延誤,令之後轉機出現連鎖延誤。
兩人原本要經過溫哥華,與其他三個家庭成員匯合, 一同到倫敦,再轉機去埃及,但他們一出發已經與到加航延誤,到溫哥華時已經遲到,被迫乘坐另一架飛機前往英國,當他們到達倫敦時,他們要轉到開羅的航機已經起飛。
投訴人指,延誤是由於人手配備問題,因此加航應根據現行規定,每張機票至少向他們賠償1,000元,5人共要求5000元賠償,以補償他們的不便。
不過加拿大航空公司反駁指,延誤是由於加拿大領航部門NAV Canada空中交通管制限制,是加航無法控制的範圍。
仲裁庭認為,所謂的「連鎖延誤效應」,一班機延誤影響下一個航班的問題,是超出加航控制範圍。亦發現至少有部分的延誤是由於這種因素影響,但人員配備問題亦似乎同樣地影響更換飛機所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