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民事審裁處裁定,因航班延誤,加航需向一對夫婦賠償1,400元。加航曾辯稱,延誤是新冠疫情導致。
原訟夫婦向審裁官Shelley Lopez表示,據航空乘客保護條例規定,加航要為他們延遲抵達目的地而作出賠償。
兩人預訂的航班原於2021年8月22日凌晨12時30分從域多利起飛,早上7時56分抵達多倫多,但航班在起飛前數小時取消,加航為兩人重新預訂下午3時30分到達的航班。
加航稱,新冠疫情影響營運,機組人員受到限制,這超出其控制範圍,原訟人亦沒有證明航班延誤是加航的責任, 因此,毋須向兩人賠款。
不過,Lopez認為,加航以疫情原因,僅表示不在其控制範圍或基於安全考慮是不足夠,她亦不接受含糊不清及無根據的說法,她必須將航空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並了解申索人的航班延誤,是否不在加航的控制範圍,或基於安全原因。
Lopez表示,加航沒有就相關問題提供足夠證據,另只有加航有能力證明延誤超出其控制範圍,或與疫情有關的安全限制,於缺乏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她裁定延誤是在加航的控制範圍,而不是基於安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