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星期五一致駁回本國與全球航空公司對乘客權利憲章的上訴,維持適用於國際航班的航空乘客保護條例,航空公司可能需為部分國際航班、於其控制範圍內出現的延誤,為乘客提供標準化補償。
以國際航空運輸協會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為代表的數十間航空公司,去年對額外的乘客保障,向法院提出質疑,原因是有關規定與加拿大於2001年簽署的國際性航空旅遊條約《滿地可公約》互相抵觸,其中對航班取消或出國旅遊行李遺失提出更高的賠償要求,已超出加拿大運輸局的權限,並違反《滿地可公約》的國際規則。
協會認為,該項多邊條約要求受影響的乘客提供損害程度的證據,但加拿大於2019年生效的規定則指出,航空公司有義務就航班中斷等問題,向消費者提供標準化賠償。
加航、Porter航空與其他16間航空公司辯稱,2019年推出的航空乘客保護條例違反全球標準,應該對國際航班無效。
不過,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聯邦法規與條約並無衝突,意味乘客可繼續能按照現行往返加拿大航班的規則要求賠償,而裁決不涉及同受條例約束的國內航班。
雖然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裁決,容許條例繼續有效,但並不一定會提高乘客因航班延誤與行李損壞而獲得退款的速度。
聯邦上訴法院去年12月亦已駁回航空公司的訴訟,但適用於行李臨時遺失的一項規定除外。
加拿大運輸局表示,由去年1月1日至本年9月15日期間,乘客向局方提出4萬3,549宗投訴,於處理新投訴時,局方正處理的積壓個案估計達7萬9,000宗,部分更追溯至2019年。 運輸局與總檢察長一直認為,乘客保護與《滿地可公約》之間不存在衝突。
按目前的規定,航空公司必須根據延誤時間而支付賠償金,延誤時間由抵達最終目的地的時間決定,以大型航空公司為例,延誤時間3小時或以上但少於6小時,賠償 400元; 6小時但少於9小時為700元;9小時或更長時間則罰款1,000元。
小型航空公司方面,相同延誤時間的賠償金分別為125元、250元及500元。
此外,若行李在航空公司保管期間遺失或損壞,航空公司必須向對方賠償最多約2,350元,以更換遺失或損壞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