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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2, 2024

一對華裔業主去年中以近400萬售出溫市西端的房屋 但至今仍繼續居住 法院裁定該對業主可繼續在房屋居住一段時間

據卑詩最高法院法官Kevin Loo的裁決顯示,華裔業主Feng Xia Liu與Lian Bin Feng是溫市西36 Avenue一間房屋的業主。

在去年4月,兩人與同屬華裔的Shan Guang Wang及Hua Yun Zhang簽訂買賣合約,同意以390萬的價格出售該房產。

交易應於6月15日完成,但在成交前,買賣雙方簽訂一份住宅租賃協議,容許兩人繼續該房屋中居住,直至9月底。

租賃協議的日期為5月1日,並要求兩人每月支付5,500元租金,以及保養房屋及持續支付水電費。

裁決指,買賣合約亦承認租賃協議,賣方更無需支付保證金security deposit,但買方將扣起樓價中的10萬元,直至租賃協議結束前。

不過,自9月30日租賃協議規定的固定期限結束以來,該對業主採取的立場是有權繼續以按月租賃的方式,居住在房屋內,租金應從去年9月底開始,在10萬元內扣減。

法庭文件顯示,雖然Liu與Feng繼續居住在該房屋,但仍於去年12月向省府的住宅租務處提出申請,以解決糾紛。

他們說,10萬元的扣押金屬保證金,並試圖讓住宅租務處指令買方向他們支付,並附加利息,以及因不當扣押保證金而受到的法定處罰。

住宅租務處的仲裁員本年 2 月認為,扣押金不屬保證金,原因之一是買賣合約中的條款規定,毋須類似保證金。

買方在裁決作出後,於3月1日向兩人發出10日的終止租約通知,原因是對方沒有支付租金。

Liu與Feng對通知提出爭議,再次向住宅租務處要求仲裁。

仲裁員於4月得出的結論是,該處之前的裁決認為扣押金不屬保證金,意味租戶確實拖欠租金,因此,仲裁員發出有利於兩名買家的佔有令,但Liu與Feng向卑詩最高法院提出對兩項裁決進行司法覆核時,有關指令已被擱置。

法官的決定,是司法覆核的結果。

法官指,由於住宅租務處第二個決定是依賴首個決定中關於扣押金的決定,因此,根據對仲裁員關於扣押金的推理分析,該兩項決定將被維持或撤銷。

法官認為,仲裁員涉及扣押金不尉保證金的結論,至少存在兩項缺陷。

首先,仲裁員的裁決對保證金用途的解釋過於嚴格,並引用住宅租賃法所稱,將保證金定為租戶對住宅財產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此外,買賣合約中的條款,實際上將扣押金與單位狀況連結起來,原因是條款指出,賣方有義務保養財產。

法官認為,正如住宅租賃法中的定義,10萬元扣押金顯然是保證金; 從文件的表面考慮,很明顯扣押金的目的是為確保租戶對財產的義務,買方亦無法確定強制扣押金的其他可行理由; 扣押金是否屬保證金的問題,必須根據其功能與法律定義來解答,而不是根據租賃協議中的內客來解釋。

法官說,在他看來,當事各方選擇不將扣押金稱為保證金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能合理地令仲裁員得出扣押金不是保證金的結論,原因是扣押金顯然屬於保證金。

法官裁定,在得出有關結論後,住宅租務處的首項裁決應該因明顯不合理而被撤銷,第二項裁決亦因倚賴首項裁決亦應被撤銷。

不過,法官保留容許買家驅逐賣方的佔有令、命令住宅租務處重新考慮該兩項決定背後的問題、並向Liu與Feng判付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