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國家航空委員會主席表示,聯邦政府週末提出,應對航班服務中斷的新規則,並不足以解決包括省,工會,機場當局及航空公司在內的各個團體提出的擔憂。
委員會主席兼行政總裁Jeff Morrison 表示,早在2023 年加拿大運輸局 的磋商中,各不同團體曾提出了嚴重關切,涉及區域連貫性,航空旅行成本,及滿足監管要求能力等問題。
他在星期一發出一份聲明中表示,當局出的法規,未能解決以上問題,因為要求成本高昂,繁重,並且沒有考慮航空公司複雜的營運環境現實。如果一旦被採納,將影響加拿大人的可負擔能力及連貫性。
根據舊有聯邦法例,如果乘客因航空公司超額預訂機票而被拒絕上機,必須獲得最高 2400 元的賠償,而其他航班延誤及取消,視乎情況,最高可獲得 1000元的賠償。
新例下,在航班服務中斷中,即延誤或取消是由於航空公司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造成的亦受影響。
加拿大運輸部星期六宣布,對《航空乘客保護條例》進行修訂,要求航空公司為航班延誤至少兩小時的乘客提供餐飲,並在必要時提供過夜住宿。
如果乘客在航班取消、延誤至少三個小時或被趕下航班時,希望獲得退款而不是重新預訂,航空公司還必須在 15 日內提供退款,目前的舊有期限為 30 日。
當局表示,新的時間表是為了更符合美國及歐盟的做法。
渥太華表示,特殊情況包括安全威脅、可預計以外的機場關閉事件、禽鳥撞擊、危及飛行安全的惡劣天氣或飛機損壞等意外。
自從自由黨政府去年通過收緊乘客權利規則法以來,運輸部一直修訂與《加拿大運輸法》相關的法規。
有關改革讓航空公司有責任證明航班服務中斷,是由安全問題,或超出其控制範圍的原因造成。
於2019年的舊例下,乘客權利憲章將航班中斷分為三類:
第一是由航空公司控制範圍內的因素造成,
第二是航空公司控制範圍內,但出於安全所需的原因,
第三是航空公司控制範圍之外的問題,乘客只有於得第一類原因才可獲賠償。
不過政府表示,分類系統過於複雜,導致航空公司及乘客在事件原因的不同理解上,產生各種爭議,自 2019 年以來,已收到超過 15 萬宗投訴航班取消的爭議,其中許多投訴尚未獲解決。
聯邦運輸部長阿南德表示,修正案將簡化旅客及航空公司的規則,消除乘客獲得賠償的灰色地帶及模糊的地方,確保問題更快地得到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