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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 2025

民事糾紛仲裁庭仲裁庭對一宗未收貸款但需支付利息的信貸安排作出裁決

卑詩省一個仲裁庭上星期五就一項不尋常的信貸安排作出裁決,令控辯雙方達成和解,該信貸安排涉及客戶同意為一筆未收到的貸款支付利息。

原訟人Daniel Obermann早前入稟民事糾紛仲裁庭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控告Spring金融公司。

仲裁庭成員Peter Mennie在裁決書指,Obermann向該金融公司申請 5,000元貸款遭拒,但就被納入另一項名為基金會Foundation的貸款計劃,不過,按基金會的規定,就算Obermann沒有收過任何款項,但仍需支付5,000元貸款的利息,Spring金融公司解釋,基金會的目的是協助個人提升信貸評分。

據裁決書顯示,Obermann有簽署協議,雖然協議規定公司將提供5,000元貸款,但只會將全部金額作為擔保,而客戶則需按年利率18.99厘,每兩星期支付一次利息。

裁決書稱,Obermann根據本省的《商業慣例與消費者保護法》Business Practices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指控Spring金融公司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因為該公司已有欺詐性行為或做法。

Spring金融公司辯稱,Obermann簽署的協議條款清晰明確,更規定客戶不會獲得任何預支款項。

不過,仲裁庭成員Peter Mennie指,被告並無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這一點,例如其網站或網上申請的截圖,而這類證明是被告為支持其論點所必須提供,因此,Mennie認為Spring金融公司有欺詐行為,原因是法庭的舉證標準,是判斷某事發生的可能性是否大於不發生的可能性。

裁決書強調,雙方簽署的協議中寫明貸款總額為5,000元,任何理性的人看到這句說話,均會認為自己會收到5,000元貸款,但協議的細則中隱藏一項條款,指明Spring金融公司將持有擔保金Security Contributions,其中包含貸款總額,而協議的性質是誤導消費者,使其簽署一份實際上並未收到貸款、但要支付利息的協議。

被告則辯稱,由於Obermann沒有及時或按正當程序取消協議,因此,他應按協議被扣除的首筆款項負責。

不過,仲裁庭根據所提供的證據認為,Obermann在首筆款項到期前一天曾致電Spring金融公司,並兩次表示不希望對方從其銀行帳戶扣款。

此外,Mennie亦駁回被告關於Obermann沒有聯繫相關部門而未能取消協議的說法。

裁決書稱,當公司代理人表示需聯繫另一個已下班的部門時,Obermann便掛斷電話,仲裁庭更認為,協議中沒有任何條款要求原訟人必須遵守任何既定程序。

仲裁庭最終責令Spring 金融公司支付70.53元,作為從Obermann帳戶扣除款項的補償,並支付100元,作為因Obermann帳戶餘額不足而被收取的兩筆費用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