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49.0138 8.38624 arrow 0 bullet 1 4000 1 0 horizontal https://am1320.com 300 0 1
theme-sticky-logo-alt
July 29, 2022

最高法院釐清戴套性行為定義

加拿大最高法院今日就本省一宗男女發生性行為的案件作出裁決。案中被控告的男子被指控無視女性在性交時提出要佩戴安全套的要求。法院今早判使用避孕套發生性行為,與不使用之下發生性行為,是不同類的身體接觸,並且可在性侵犯案中,將使用避孕套可以作為同意性行為的條件。

9名大法官在今天判決中,是以 5對4判男被告敗訴,案件要發還重審。今次是十分具爭議性的裁決,就何為”同意下發生性行為” 及性侵犯罪行的界限,設立重要的法律先例。 包括就何為“性活動”作出定義,並就”有避孕套” 與 “沒有避孕套”  的性行在法律上是否不同而作出裁決。

案發於 2017 年,男被告在網上認識原告女子,兩人同意發生兩次性關係。不過原訴人指 ,她事先堅持要對方戴上避孕套。不過男被告在第二次性行為中就沒有配戴,自己並不知情,於是控告男子性侵。

原訴人作證時表示,她不同意在沒有避孕套的情況下與該名男子進行性交。

警方落案起訴男子性侵犯,不過但在省級法院被判無罪。法官指沒有證據表明原訴人沒有同意性行為,也沒有證據表被告有欺詐行為。

案件2020年告上省上訴法院,3名法官一致下令重審案件。不過男子就上訴至加拿大最高法院,要求維持原本無罪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