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省長David Eby尹大衛公布,根據《就業標準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建議的修訂案,患有嚴重疾病或受傷的員工,將獲更完善的工作保障,在修例後,受僱人士可於12個月內申請最多27個星期的無薪及職位受保障病假,以用於治療及康復。
這項修訂將使卑詩省的僱員保障標準與全國其他司法管轄區一致,並與聯邦政府的《就業保險疾病福利》Employment Insurance Sickness Benefits計劃所提供的財務支援相符。
尹大衛說,任何人都不應被迫在健康與工作之間作出選擇,這項修訂將確保患有嚴重疾病或受傷的僱員能安心休養與康復,而僱主亦能留住技術人才,並讓卑詩省成為更適合生活與工作的地方。
現時的《就業標準法》仍未為因個人嚴重疾病、或傷患而無法工作的員工提供長期工職保障。雖然有長期病患或殘障的僱員,目前可根據《卑詩人權法》B.C. Human Rights Code獲免受歧視的法律保護,但新修訂將把有關保障正式納入《就業標準法》內。
省府稱,這項保障適用於所有受《就業標準法》涵蓋,並因嚴重個人疾病或傷患而無法工作至少一星期、即連續七日的僱員。病假可分段申請,並非必須一次過用完,以確保需要接受治療、例如化療 或患有間歇性疾病的工人,有足夠時間治療與休養。
省府強調,申請這類病假時,僱員必須提供醫生或執業護士簽發的醫療證明,並列明因健康理由無法工作而須休假的日期。
省勞工廳早前已與僱主團體、勞工代表及醫療界人士進行諮詢,以協助制定該法案,大部分參與者對修訂均表示支持,認同僱員在經歷嚴重疾病或傷患並康復後,應有權重返其工作崗位。
省府透露,安省、緬省、魁省,諾華斯高沙省及紐芬蘭省均已實施類似的27個星期無薪及職位受保障的病假規例;沙省亦會在短期內推出類似政策。
據加拿大殘疾管理專業人員協會的資料顯示,全國勞動人口中,百分之8至12因傷患而無法工作,並正領取勞工賠償、長期殘疾或每星期津貼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