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省房屋廳長Ravi Kahlon柯議倫於星期三表示,政府正採取積極行動,以加快房屋興建進度,並降低建築商的前期成本,藉此提供更多可負擔房屋。
柯議倫透露,在建築成本與利率高企時,省府正為建築商提供更具彈性及付款期更長的安排,以繼續推動更多房屋建築項目。這些措施將可提升建屋項目的可行性,使建築商能更早展開新項目,並降低成本壓力,有助落實仍在籌集資金的房屋項目。
政府將修訂《發展成本費用與設施成本費用 (分期付款) 規例》,將即付履約保證金on-demand surety bonds的使用範圍擴展至全省。即付履約保證金屬於一種財務擔保,以保證建築商將履行其建築合約,現時全國已有40個城鎮容許建築商使用類似保證,包括本拿比、素里、溫哥華及Mission。
其他城鎮政府則仍要求建築商提供銀行發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etters of credit,比較之下,建築商更傾向使用即付履約保證金,原因是這類保證不會限制其信貸使用,有助建築商從項目開始到完工均保持資金流動,並興建更多房屋。
有關改革措施適用於合資格的發展商,即發展項目位於徵收發展成本費用Development Cost Charge、設施成本費用Amenity Cost Charge,或學校用地取得費用School Site Acquisition Charge的社區內,建築商的付款期亦由原本的兩年延長至四年。
此外,建築商可於取得建築許可時支付百分之25費用,餘下的百分之75則於房屋入伙時、或四年內付清,以較早者為準。
省府強調,新措施是政府與省內的發展與建築業界協會,以及地方政府協作所取得的成果,以支援本省達至房屋目標。
各項修訂規例預計於2026年1月1日生效,以便地方政府有充足時間進行系統升級、職員培訓及規劃。
省府稱,改革規例是政府增加可負擔房屋供應工作的一部分,目標是讓省民能在他們所喜愛的社區享有一個可負擔的安居之所。
自1984年以來,《發展成本費用與設施成本費用 (分期付款) 規例》未作任何修訂,據過往規定,在分區或建築許可獲得審批時,發展商必須支付最少三分之一的相關費用,並於兩年內全數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