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治文一名業主被指終止租約,以便出售單位,住宅租賃辦事處裁定他要向租客支付近1萬9,000元賠償。
報導指,該名租客在搬出單位約3個月後,發現市場上有該房產出售,其後向住宅租賃辦事處投訴。
辦事處在上月作出的裁決指,租客聲稱業主惡意終止租約,要求賠償12個月租金。
租客表示,他是在住宅轉售與租賃市場高峰期時被逐,令他要承擔大量成本,原因是其新租入單位的租金較原單位高百分之45。
報導稱,業主向租客發出兩個月的終止租約通知,以便他們的兒子可搬進單位居住,租客於2022年7月遷出。
租客說,在同年10月發現該單位正在放售,而負責放盤的地產經紀向他們透露,由於單位空置,可快速成交。
他們聲稱,業主的兒子沒有在合理的日期內遷入,認為對方從來沒有打算這樣做,他只是在住宅租賃辦事處收到投訴後才搬入單位,原因是業主希望避免支付賠償。
租客補充,單位進行翻新是為出售而做,而他們在租約期內曾要求進行類似工程,但業主均拒絕。
另一方面,業主表示要終止租約,原因是他們的兒子與伴侶計劃遷入居住,當他們的兒子與伴侶分手後,情況發生變化,對方想在本拿比的工作地點附近居住。
辦事處的裁決指,業主與他們的兒子表示,由於要處理該出租單位,因此才進行數月的翻新工程,計劃發生變化後,將單位放到市場上出售,當他們在2022年10月收到租客的賠償申請便取消放盤。
業主的兒子其後在10至11月期間遷入,並開始每月支付1,000元租金,業主否認惡意地向租客發出兩個月遷出通知,並表示他們已作出遷就,而不是只發出一個月或十日的通知; 他們亦不必為出售單位而終止租約,原因是新業主可接任房東將單位繼續出租; 他們更不認識租客提到的地產代理,該單位買方的首選入住日期將是2023年5月。
不過,仲裁員認為,是兩個月的遷出通知發出後,業主的兒子很可能已不打算搬入單位居住,若租客沒有申請賠償,業主便不會取消放盤,其兒子亦不會因此遷入。
仲裁員稱,業主與兒子未能提交證據,顯示最初有遷入單位的計劃,亦未能證明裝修是為兒子的利益而進行。
此外,裁決員指,兒子遷入單位,更可能只為減低業主欠租客賠償的可能,而業主更未能證明他們在合理期限內採取措施,以實現在兩個月通知期中所列出的目的。
據住宅租賃政策指引,業主或其近親開始使用單位的合理期限將取決具體情況,但通常會較短,例如是15日。
因此,業主必須向租客支付1萬8,720元的12個月租金賠償,並為對方支付100元的住宅租賃辦事處申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