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治文一名業主兩年多前要求租客遷出,讓父母可以在單位居住,被租客揭發他說謊,向BC住宅租務辦事處投訴,辦事處裁定業主向他賠償4萬8000元。
BC住宅租務辦事處裁令該業主向前租戶支付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費用,原因是他收回單位後出售,而不是按承諾讓其父母遷入居住。
該租客向住宅租務辦事處投訴,於2021年被逐出後,業主立即出售及拆卸單位,辦事處認為業主有責任向他們作出賠償。
案情指,該單位的業主於2020年11月向租客發出終止租約通知,要求他們在2021年2月前搬出單位。
雖然沒有向辦事處提供租約協議的副本,但雙方同意租金為每月4,000元,租客分別支付2,000 元及1,000元的按金及寵物損壞押金。
業主稱,希望住在列治文的父母與他的居所稍近,令他可每日見到他們,並帶他們外出。
他說,父母發現該單位保養狀況不佳後決定不遷入單位,他沒有向辦事處提供任何書面證據,但聲稱該單位至少可以說很臭。
業主強調,由於單位外部狀況不佳,在2020年12月獲得拆卸許可證,並於2021年中出售。
不過,租客向辦事處透露,業主曾試圖在2020年3月出售單位,並嘗試在數月後舉辦開放日活動,當他們在2021年2月歸還鎖匙時,並未提及該單位的缺陷。
雖然單位的狀況不佳,但業主仍將按金全額退還租客,並聲稱租客可能在新冠疫情期間需要金錢,而在出售單位前,他亦沒有處理單位的問題。
租客更提交短訊資料,顯示業主從未對該單位的狀況作出評語。
在裁決中,仲裁員得出的結論是在租客被趕出單位後的6個月內,該單位顯然沒有用於業主所述目的。
如果業主的父母至少六個月沒有住在單位內,除非有特殊情況,業主必須向租客提供補償。
在考慮各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後,仲裁員對業主的可信及合法性提出質疑。
他表示,業主不但沒有提交任何文件證據,以證明該單位不安全或不適合居住,雖然單位有損壞,他仍將全額按金退還,亦是不合邏輯及不合符常理。
此外,仲裁員表示,業主未能出示任何文件證據,顯示其父母準備透過終止租約來遷入單位,當業主出售單位後,他的父母在大約同一時間搬入新的租單賃位居住,情況亦非巧合。
租客最終獲得12個月的租金補償,業主更必須支付100元的辦事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