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最高法院在11月9日作出的裁決稱,事發在2017年10月29日,時任加拿大皮膚病學協會行政總裁Chantal Courchesne 在前往溫哥華機場途中,其乘坐的的士遭一部車輛從後撞擊,她身受重傷,其後向該部汽車的司機Tsz Chau、其僱主1110486 BC Ltd.及車輛租賃公司GM Financial Canada Leasing Ltd.索償,所有被告否認要承擔責任。
案情透露,Chau當時駕駛一部新款白色雪佛蘭Colorado汽車,前往機場拿回一部遺下的平板電腦iPad,而車輛屬於Chau的僱主1110486 BC Ltd擁有,而Chau被列為主要駕駛人。
Courchesne當時與協會兩名工作人員在溫哥華,正乘坐的士前往機場,準備乘搭航班返回渥太華。
當的士西行駛至Grant McConachie Way 夾Templeton街交界附近時,遭Chau駕駛的車輛從後撞及,Courchesne作證時說,碰撞令她的身體向前移動,再撞到後座,導致後腦與頸部受傷,頭部更不能轉動。
不過,Chau作證時反稱,事發時,的士從他的汽車右側駛至,並在汽車前面變換車道。
他說,期間聽到左邊行車道上有救護車發出警報,他短暫地將注意力轉向救護車,但沒有轉過頭部,的士突然停下,令他不能及時停車,便將車輛撞向的士後座,的士後窗亦被震碎,而當時的交通指示燈顯示為綠色。
目擊者 Leon Berdej作供時表示,相信的士是在紅燈前被從後駛至的Colorado汽車撞及。
的士司機作證說,救護車駛過後便停車,當時交通指示燈顯示為黃色,Chau所駕駛的汽車撞向的士後,更將的士推前四至五呎。
法官在作出裁決時稱,即使的士司機的腳踩在煞車掣上,但的仍被推前,令他認為自己的煞車系統失靈,而對方作證亦說,當他被後面的車輛撞及時,交通指示燈是紅色。
法官強調,在整宗意外上,只有被告Tsz Chau說交通指示燈是綠色,,因此,她裁定當時的交通指示燈為紅色。
此外,原告Courchesne作證時稱,她試圖繼續工作,但發現自己因頭痛、無法思考與作出決定,令工作受到阻礙, 她更有頸部與肩部疼痛、頭暈、噁心及眼睛疼痛等問題,她休病假後便沒有工作。
Courchesne透露,她目前的症狀包括眼睛疼痛、頭痛、噁心、頭暈、對光與聲音敏感、週邊視力有限、游泳時肩膀活動受限、記憶力差的認知問題、無法集中注意力、說話困難、時情緒低落及疲勞。
法官認為,原告的身體、認知與心理傷害全部或部分由車輛碰撞造成,另沒有證據顯示原告在車禍前有任何同類症狀,因此,各被告需向她賠償收入能力損失290萬、未來收入損失52萬、20萬非金錢損失、未來照顧費用10萬6,410元、及1萬9,987元特殊損害賠償,共約37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