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狗隻咬傷的婦女,申請索賠 4800多元,但被駁回。裁判官士理由是每一隻狗應該有一次咬到人的機會。
案件在 BC 省民事審裁處審理。案發在2022 年聖誕節前夕,Ying Shen 正前她居住的柏文入口大廳,向柏文的看更祝賀他聖誕快樂,不過就被一隻有戴狗帶的迷你澳大利亞牧羊犬Juliet咬傷。
案件告上民事審裁處,並於 5 月 5 日公佈判決,指受害人不可索償。
案情指,當SHEN走出電梯時,一名鄰居剛帶著小狗Juliet 散步回來。當事人一步出電梯時,對方在電梯口等候返回單位,當兩人擦肩而過時,隻狗就咬到原訴人的手部,狗主已道歉,並表示這隻狗通常表現都是很好。
判詞指,原訴人被咬到後,感到劇烈且不斷加劇的疼痛,於是乘坐網約車前往聖保羅醫院急診室,接受了表皮擦傷治療,並註射了破傷風疫苗。
民事審裁處裁判官Peter Nyhuus 看到的影像顯示,原訴人的拇指和食指之間定手背部分有一處小傷口。
原訴人向溫哥華市府提交事件報告後,市府執法人員對事件進行調查,並認定涉案狗隻根據《動物管制條例》並不屬於攻擊性犬隻。不過市府人員發現該隻狗,並沒有按照市府動物管制條例獲得許可證,該因素最終有助於裁判官Peter Nyhuus對此案做出決定。
他在判決書中解釋,指如果動物主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自已的寵物的危險傾向,則應對自已寵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並認同指,如果隻狗以前沒有咬過人,主人就不可能知道它具有危險性,因此認為每隻狗應該都有一次咬人的權利。
鑑於涉案狗隻沒有獲得過牌照,裁判官指出,這隻狗不太可能之前咬過人,因為到時一定會引起執法人員注意。
裁判官支持狗隻一方,表示狗主在事件中也沒有疏忽,因為電梯打開時,他已合理地抓住狗隻,並用一條短皮帶將她拉近自己,判詞表示裁判官雖然同情受害人,但他必須依法行事,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看,隻狗咬人的事情本質上是一場意外,沒有人應該為此負責。判原於人無權獲得賠償。
